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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杜某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慈利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聂某、杜某诉被告张家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某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被告张家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聂某、杜某于2009年4月30日至2009年10月30日期间被被告张家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雇佣在景龙桥油茶育苗基地做工,双方约定两原告工资合计为每月2500元,两原告给被告做工6个月,工资合计为x元。被告已支付两原告4500元,下欠的x元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给两原告出示欠条凭证1份,承诺下欠的这x元在油茶苗出售后一次性付给两原告,但油茶苗已售完,被告仍未支付欠款,故两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两原告劳动报酬x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家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聂某、杜某工资欠款x元,利息计算从2011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上述执行内容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张家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仲虎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卓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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