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胡某于与被执行人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地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他医疗等费用1760.1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80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赵某给付胡某各种损失共计1700元,其余340.14元,胡某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长民初字地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