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蒲仁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2月10日,被告婚前因装修房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同年3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0年12月14日,双方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放弃x元借款,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双方同时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自2010年12月份起,被告每月向原告还款1000元,但被告只还款1000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胡某归还原告借款9000元。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陈某被告在婚前因装修房屋向其借款属实,但在2010年12月22日,被告按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已向原告清偿1000元,尚欠原告借款9000元。原告婚后与他人关系暧昧,违反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约定,故不同意归还原告借款9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2月10日,被告因装修房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同年3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0年12月14日,双方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原告放弃x元借款,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双方同时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自2010年12月份起,被告每月向原告还款1000元,直至2011年9月还清为止。2010年12月22日,被告按还款协议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元,剩余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原告婚后与他人关系暧昧,违反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约定为由拒绝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还款协议、夫妻协议、离婚证,被告提交的收条、离婚证及原、被告一致陈某予以证实。各证据与本案相关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之间借贷应当诚实守信。被告在婚前借原告现金x元用于自己房屋装修,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原告自愿放弃借款x元,剩余借款x元,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应当履行。被告以原告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关系暧昧为由,拒不归还剩余9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胡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陈某借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蒲仁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