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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光山县X乡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舒某、原审第三人耿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X乡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

原审第三人耿某

上诉人黄某、光山县X乡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舒某、原审第三人耿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杨勇,槐店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加成,被上诉人舒某,委托代理人谢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连振华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永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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