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鱼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黄某,女,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鱼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1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案件款x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晓明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