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捕前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营销服务部副经理。2006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2011年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1年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1年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邹某、余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谷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陈某、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刘某、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邹某、余某伙同柴涛、孙超、章克(均在逃),驾车窜至柞水县X路原柞水饭店东侧休闲长廊,采用暴力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符翠琴女式提包一个,包内财物价值7526.44元,后六人在潜逃途中,李某、邹某、余某被民警抓获,柴涛、孙超、章克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