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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甲诉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廖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廖某甲之父。

诉讼代理人徐于灵,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甲以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甲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曹某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甲医疗、护某、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x元。

三、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甲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指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涛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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