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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被告人犯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住柞水县X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家红,柞水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区,工商个体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以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自诉人各项损失x.7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6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误某、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鉴定、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四万元整;

三、自诉人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刑事责任的指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涛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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