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
住所地:横山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曹××,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2011)横民初字第x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张××偿还申请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0.08‰,利息从2010年3月27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执行人张××承担案件受理费61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当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承认贷款事实,并表示愿意于2011年8月22日前付清全部案款,同时提供了两名担保人作保。2011年8月18日,被执行人付清了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