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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桂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蒙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桂军、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8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程。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自从儿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在外赌博,没有家庭责任感。曾因被告夜不归宿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致使原告的身心健康遭到极大伤害。近几年,原、被告多次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2009年12月起,原告带着儿子从家搬出在外租房居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周某程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400元抚养费。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经常无缘无故离家出走,没有尽到家庭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和被告周某于2002年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8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程。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自从儿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谐。近几年,原、被告多次协议离婚,但被告拒绝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2009年12月起,原告带着儿子从家搬出在外租房居住。2011年2月13日,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即外出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借被告父亲周某富现金x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1、原告当庭提交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原、被告的当庭一致陈述,证明原、被告婚姻形成过程和婚生子女情况,以及婚后夫妻感情状况;3、被告当庭提交的《借款协议》,证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情况。

经当庭质证,以上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来源及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数年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生育一子。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原告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两份,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蒙武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廖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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