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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诉董XX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卓民,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XX,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原告何XX诉被告董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晓光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明顺、郭鹏共同参加审判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卓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诉称,1998年5月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董XX相识。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何佳强。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6月双方补办了结婚证。8年来被告从未对孩子尽到父亲的义务,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为此双方争吵不断,矛盾日益恶化,直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在2008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均无结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带领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原告现住房归原告所有,其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董XX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XX与被告董x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何佳强。2008年6月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11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董X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均无结果。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何XX与被告董XX在共同生活及婚后,因相关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沟通以化解纠纷,致使矛盾不断加深。被告董XX离家出走,不对家庭、孩子履行应尽的义务,最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何XX要求与被告董XX离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照准。婚生子何佳强应由其母带领抚养为宜;其父董XX应当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及其它债权债务,可待董XX出现后,双方另行协商或另案另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何XX与被告董XX离婚。

二、婚生子何佳强由其母何XX带领抚养;董XX每月承担何佳强抚养费350元,至何佳强18周岁止。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何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晓光

人民陪审员郭鹏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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