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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卜×与被执行人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卜×。

被执行人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与被执行人白××(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白××偿还申请人卜×人民币x元;2、案件受理费237元及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卜×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当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4月28日申请人卜×与被执行人白××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由被执行人白××于5月24日前偿还申请人卜×x元,于6月24前再还x元,下余的7000元案款于7月24日前还清;2、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申请人自愿承担。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贾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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