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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高×、贺×、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该行城区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

被执行人贺×。

被执行人吴××。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高×、贺×、吴××(2010)横民初字第X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0年4月1日止,月利率为10.08‰;逾期利息从2010年4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580元;被执行人贺×、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费1650元。本案执行标的共计x.0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3月17日、1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贺×、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没有异议。执行期间,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本案执行标的x.08元,由被执行人贺×、吴××平均承担,即各负担x.04元,当日兑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5月24日收到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430元,借款本息x.08元,共计x.08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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