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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曹×、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曹××,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该行人民路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曹×。

被执行人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曹×、吴××(2011)横民初字第x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曹×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月利率10.08‰,计息时间从2009年12月2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偿还本金x元,利息8617.73元),被执行人吴××负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70元及执行费131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1年2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3月24日申请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曹×、吴××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曹×于2011年7月23日前向申请人偿还x元;2、吴××于2011年4月5日前偿还申请人x元。现本案案款已兑现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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