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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黄××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

被执行人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黄××(2008)横民初字第X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黄××付给申请人王××生活费x元;2、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王××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常年有病在身且无收入来源。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我院给予执行救助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下余案款。申请人王××于2011年6月21日收到司法救助款50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8)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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