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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杜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德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涛,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春晖,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合伙纠纷一案,杜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判令王某退还其出资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德杉,被上诉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王某明

审判员李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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