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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蔡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涛,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蔡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蔡某于2010年12月22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将在蔡某承包荒地上的砖和树木予以清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芝,被上诉人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宏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陶京涛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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