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X号
朱某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某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XX外出打工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申请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朱某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黄XX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XX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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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杨振峰
审判员马敬微
审判员李永胜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董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