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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孔某与被上诉人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培林,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召陵信用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孔某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培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亚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1、本案的事实方面。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查明被上诉人未将辞退文件送给上诉人的事实,但原审又认定上诉人2009年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本案的仲裁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起算,原审未予查清。2、本案的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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