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女,年龄不详,汉族。
原告诉某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借朋友的钱未还,后经三方同意将债权转让给我。2010年1月被告给原告打了8000元的借条,约定2010年前给清。之后,被给分三次还了原告1500元,至2010年7月被告承诺还清原告款,但没有还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6500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欠马季红款,经原被告及马季红协商,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王某,2010年元月27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据,欠据内容是:今欠到王某现金陆仟伍佰元整,李某,2010年元月27日。本案因被告未到庭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欠据及庭审调查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被告欠原告65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与本判决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现款6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爱民
代理审判员李某林
代理审判员李某青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呼富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