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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某告罗某、韦某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罗某。

被告韦某。

原告陈某诉某告罗某、韦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雪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莉珊担任记录。原告到庭参加诉某,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被告于2010年6月12日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x元整),定于2010年6月20日归还本金,有借条一张为据。被告到还款时间不按时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请求偿还借款,均属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壹拾万元整(¥x元整)以及逾期的利息;本案诉某费和强制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09年下半年、2010年2月、2010年4月分别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x元、x元、x元,共计x元,并对后两笔借款分别立具借条交原告收执。至2010年6月12日被告罗某重新立具一张x元借款的借条交原告收执,并约定2010年6月20日前归还,原告将被告罗某之前立具的x元和x元的借条给回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罗某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为此,原告遂诉某本院。

原告借款给被告期间,被告罗某与被告韦某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的借贷合法有效,被告罗某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给原告,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债务的产生系发生在被告罗某、韦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之间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的诉某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从2010年6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的最有一日止)。

二、被告韦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罗某、韦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黄雪莹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黄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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