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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漯河市华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漯河市众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漯河市华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众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漯河市华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华益公司)、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众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众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诉人漯河华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秀梅,被上诉人漯河众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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