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漯河市华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众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漯河市华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华益公司)、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众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众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诉人漯河华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秀梅,被上诉人漯河众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