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10月向中国农业银行申领了1张信用卡,尔后予以透支。自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了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农业银行报案书、办卡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个人存款回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退交了全部本息,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惠珠
书记员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