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申请人D某(略),Inc.(迪斯克瑞特逻辑有限公司),住所地:10,(略),(略)((略))(略)(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略)(鲍尔里帕克哲斯基),执行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本院在审理D某(略),Inc.与上海中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略),Inc.于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上海中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使用电脑中安装的系争侵权软件“(略)”,并保全其制作价目表一份。对上述申请,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复制被申请人上海中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电脑中所安装的“(略)”软件;
二、扣押被申请人上海中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制作价目表一份。
审判长陆卫民
代理审判员周庆余
代理审判员杨煜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秀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