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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阮某某诉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自诉人阮某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与自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自诉人阮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阮某某与被告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阮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某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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