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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刘群赡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群,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玲,河南王某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刘群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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