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群,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玲,河南王某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刘群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