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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奕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燕和人民陪审员黎洁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速录员王敏红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0月19日在平南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嗜赌的恶习,经常变卖谷物得钱赌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不改正,并且在赌博输后经常殴打原告和孩子。2010年8月,被告将女儿李某、李某微打骨折,在原告借钱医疗女儿时,被告把价值x元的松树以x元出卖给他人,并将所得款全部用于赌博,对女儿伤情从不过问。被告认为儿子没有权干涉被告,曾拿着扁担恐吓儿子说要打死他,被告母亲出来阻止,被告却蛮横地对其母亲说,如果不让开连她也一起打,最终被告拿椅子砸伤儿子李某的头部。2010年秋为了让孩子能在比较好的环境下学习,原告将孩子们带到平南县城租房居住,被告因孩子们不愿意回去插秧打两个女儿,至今两个女儿的伤还没有完全康复。平南县人民法院以(2010)平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被告更加猖狂,经常打电话威胁原告,并向原告要钱。原、被告双方已6个月没有来往。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六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查档证明,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某;3、(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在2010年8月曾提起离婚诉讼;4、手机录音,证明被告同意离婚,但不愿意抚养子女,同意由原告抚养,并且证明被告暴打原告和儿女的事实。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某、合法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由于被告不到庭承认录音内容,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0月19日双方自愿到平南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四个儿子和两个女儿。长子李某于X年X月X日出生,次子李某于X年X月X日出生,三子李某豪于X年X月X日出生,四子李某艺于X年X月X日出生,长女李某于X年X月X日出生,次女李某微于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双方经常一起外出务工。2010年秋,原告到平南县城打工,同时带子女到县城租房居住,现6个子女在县X区上学。2010年12月17日本院以(2010)平民初字第X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原告诉称被告经常赌博、暴打原告及儿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经本院询问原、被告4个具有限制民事能力的子女李某、李某、李某豪、李某,他们均愿意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原、被告相识后谈婚4个月,双方有了一定的了解,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生育了六个子女,夫妻已培养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均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夫妻关某,导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被告也没有采取积极态度出庭应诉,放弃和好的机会,对照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的6个子女,其中长子李某、次子李某、三子李某豪、长女李某均愿意随原告生活,并且6个婚生子女现随原告在平南城区上学,因此,原、被告婚生的6个子女应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诉称被告经常赌博、经常暴打原告及子女,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李某、李某、李某豪、李某艺、李某、李某微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子女长大成人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费帐号:(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绶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奕军

代理审判员王燕

人民陪审员黎洁容

二Ο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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