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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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初中文化,家住(略),系洋县信用联社司机。2010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蛉鞠罕嵩鹛吖K尽罕茉硎罄溃ㄒ榉勺铣楹ヒタ薪诵罅砩@蟆匮讼袢烀旒翰齑旒辈蛟熛t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5年5月一天,洋县新城信用社职工吴某成请被告人李某和洋县华某冶化有限公司罗某华某人在汉中市一海鲜饭店吃饭,饭后李某在明某吴某成已将饭钱付了的情况下,谎称吴某成未带钱无法付饭钱,骗得罗某华某金3000元。

2、2006年四、五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谎称家中有急事需用钱,骗得洋县信用联社职工刘某宁现金2万元。

3、2007年农历正月一天,被告人李某谎称给他人送礼急需用钱,骗得洋县信用联社职工宋某现金5000元。

4、2007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到洋县万佳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李某办公室,谎称洋县信用联社理事长冯瑞玉要到宁夏考察,信用联社办公室拿不出经费,冯瑞玉让从李某处先借10万元。李某信以为真,便给了李某10万元,李某给其出具借条一张,李某骗得此款后,用其中9万元向张某侠、商汉春还了借款,其余1万元自己挥霍。

5、2007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在安康的锰矿办手续需要资金,骗得洋县信用联社干部任某虹现金1万元。

6、200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谎称急事需用钱,骗得洋县信用联社职工明某生现金2300元;同年5月份,李某又谎称其母生病住院,再次骗得明某生现金5000元。

7、2008年1月24日至3月2日,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的矿山上购买挖掘机资金不够、自己有急事以及在信用社贷款为借口,先后4次骗取洋县石油公司职工杨某林现金5.6元。后杨某林向李某索要,李某便将从明某生处骗得的5000元和自己身上的1.5万元凑了2万元还给了杨某林。

8、2008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的矿山购买设备需用钱,骗得洋县X村民王某安现金3万元。

9、2008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编造其父矿上修路、资金周转需用钱等事实,先后5次骗得陕西铀浓缩公司职工韩某军信任,骗取韩某现金共21万元。

10、200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开办的矿山购买设备及进货需用钱,骗得洋县信用联社司机段某红现金2万元。

11、2008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矿山购买炸药需用钱,向洋县前湾信用社职工王某红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0.15元,王某红现场扣除当月利息3万元,给李某现金17万元。

12、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的矿山购买挖掘机资金不足,骗取洋县信用联社职工陈某现金x元。

13、2008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以其父开办的矿山购买矿石需用钱为由,骗得洋县信用联社退休职工侯某莲现金7万元,侯某莲得知被骗后多次向李某家里人催要,后追回4万元。

14、200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谎称其母生病住院需用钱,骗得洋县信用联社职工翟某华某金6000元。

15、2008年5月一天,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矿上资金紧张,骗得洋县新城信用社职工吴某成2万元。

16、2008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的矿山购买挖掘机资金不够,向城固县的李某借钱,李某无钱,李某便让李某在社会上给其找点钱,称自己愿意出高息,后李某从城固县靳友友处以月息0.15元为李某借得现金5万元。

17、200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矿上急需周转资金,骗取洋县信用联社职工华某军现金9.5万元。

18、200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的矿上急需用钱,骗取洋县新城信用社职工王某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书证等。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原系洋县信用联社司机。2005年5月一天,洋县新城信用社职工吴某在汉中市X区南门一海鲜饭店宴请被告人李某和洋县××有限公司罗某等人,餐后,被告人李某明某吴某成已支付了餐费,谎称吴某成未带钱无法付饭钱,骗取被害人罗某现金3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罗某陈某,证实2005年“五一”节,她和吴某成的妻子、冯理事的妻子从成都回到汉中,吴某成、李某等人在汉中一家海鲜酒店给她们接风,吃完饭,李某说吴某成没有带上钱,让她付钱。她就给李某3000元,让交给吴某成。后她得知吃饭的钱已由吴某成支付,她被李某给骗了。2、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当天吃完饭后是他付的钱,2008年的一天,从妻子处得知,李某把罗某华某3000元现金以吃饭付款为由骗走。3、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5年五一假后,罗某华某三人外出返回汉中,吴某成为罗某华某人在汉中南门海鲜酒楼接风,饭后,吴某成先去结帐,他对罗某华某今天没有带上钱,让罗某给3000元,罗某华某拿出3000元钱给了他。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06年四、五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谎称家中有急事需用钱,骗取洋县信用联社职工刘某×现金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陈某,证实2006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以他家里有点事为由,向他借2万元用一个月,因李某联社领导开车,与他关系也好,未让李某欠条借给了李2万元。后他向李某要,李某诿不还。2、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6年4、5月份一天,他编造家里有事,借了刘某宁2万元,期限1个月。他借款时就未打算将钱还给刘。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三)、2007年农历正月一天,被告人李某谎称给他人送礼急需用钱,骗得洋县信用联社职工宋某现金5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宋某陈某,证实2007年正月,李某说有急事需要送礼钱不够,让他借给5000元,几天后归还。他借给李某5000元。后向李某要,李某诿不还。2、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7年正月一天,因身上无钱花,他找到宋某谎称有点急事要送礼,宋某借他5000元,借款时他未打算归还。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四)、2007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到洋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李×办公室,谎称洋县信用联社理事长冯瑞玉要到宁夏考察,信用联社办公室不上班,冯让他从李×处先借10万元。李×信以为真,便给了李某10万元,李某给李×出具借条一张,李某骗得此款后,用其中9万向张某侠、商汉春还了借款,其余1万元被李某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陈某,证实2007年9月30日,李某以冯理事去宁夏考察急着要走,先从他的公司借10万元现金,国庆节后归还为由借走10万元,由李某书写一张某条。后他多次找李某还款,李某推诿不还。2、证人冯××陈某,证实他没有让李某给自己或单位向他人借钱。3、借条一张,证实2007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向李某书写10万元借条。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07年11月李某向她归还借款五万元。5、、证人商××证言,证实2007年秋天,李某归还他4万元欠款。5、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7年国庆前,得知冯瑞玉理事长准备到西安开会后到宁夏考察,他找到李某谎称:“冯理事去宁夏考察,联社办公室今天不上班,冯让我从你处先借10万。”李某就给他取了10万元,他打有借条。他将借来的10万元归还张某侠5万元欠款,归还商汉春4万元欠款,其余1万元他自己零花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五)、2007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在安康的锰矿办手续需要资金,骗得洋县信用联社职工任某现金1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任某陈某,证实2007年10月一天,李某以家里在安康开办锰矿办手续为由向他借款3万元,他就从同事陈某平处借了1万元给李,后他找到李某要借款,李某避不还。2、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7年10月一天,他谎称父亲在安康开了个锰矿办手续向任某虹借款1万元,称办完手续就归还。后任某他索要借款,他避而未还。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六)、200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谎称自己有急事需用钱,骗得洋县信用联社职工明某现金2300元用于个人挥霍;同年5月份,李某又谎称其母生病住院,再次骗得明某现金5000元后给杨某林归还了借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明某陈某,证实2008年1月的一天,李某称有急事,他借给李2300元。5月15日午10点多,李某又说,其母亲在西安住院需要药费,他又借给李某5000元。后他让李某打了一张某条。李某借他5000元后,他才知道受骗了,李某借他的钱还给他人。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李某以其母亲在西安住院为由骗得明某5000元现金归还了他的借款。3、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1月一天,他因给上溢水信用社清息,就谎称有急事向明某借了2300元。5月一天,因杨某林向他索要欠款,他谎称母亲在西安住院又向明某借了5000元还给了杨某林。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七)、2008年1月24日至3月2日,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的矿山购买挖掘机资金不够、以自己有急事需用款、向信用社贷款为由先后4次骗取洋县石油公司职工杨某现金5.6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后杨某向李某索要,李某将从明某处骗得的5000元还给了杨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杨某陈某,证实2008年1月一天,李某以其父亲的矿上购买两辆铲车资金不够为由,向他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借款期限12天。一个月后,李某又向他又借款2万元。两天后,李某又说要贷款,他借给李某4000元。几天后,李某说有急事,他又借给李2000元。5月份,他找李某索要借款,李某从别处借款1.5万元,又以其母亲住院为借口从明某生处骗来5000元,给他还了2万元。2、借条四张,证实2008年1月24日、1月5日、1月27日、3月2日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杨某林出具借条四张,借款金额分别为:1万元、1万元、3万元、4千元。3、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1月,他谎称其父在石泉的矿上买了两辆铲车向杨某林借了3万元,过了一两天,他又以此为由向杨某款2万元。几天后,他以有急事再次向杨某款2千元。后他以贷款为由向杨某款4千元。杨某他要欠款时,他谎称母亲住院从明某生处骗来5000元,还给了杨某林。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八)、2008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的矿山购买设备需用资金,骗取洋县X村民王某×现金3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某,证实2008年3月一天,李某以其父亲的矿上买设备钱不够,向他借款,由刘某荣担保,他借给了李某3万元。后找到李某父亲索要欠款时得知,李某编造谎言欺骗了他。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李某找他借钱,他就打电话给王某安讲了,后王某安借给了李某3万元。3、借条一张,证实2008年3月4日,李某向王某安出具借款3万元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为10天。4、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3月份一天,他找刘某荣借钱,刘某荣告诉王某安,王某借给他3万,有借条,称矿山购买设备是他编造的谎言。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九)、2008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编造其父亲矿上修路、资金周转急需用钱等事实,取得陕西铀浓缩公司职工韩某信任,先后5次骗取韩某现金共21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韩某陈某,证实他和李某是朋友,他知道李某父亲在石泉开了个矿,李某称自己是法人,前期已投资200多万。2008年3月10日,李某说矿上修路,他借给了李某4万元。5月初,李某说修路钱不够,他又借给了2万元。李某领他去石泉矿上去看过后,6月X号,李某称要买选矿机,向他借了6万元,李某给他打了x的借条。十几天后,李某又以矿上的钱不够再要借4万,当时他拒绝了,李某的妻子又给他说,让他帮一下李某,渡过难关后就还钱,6月24日他就把4万元借给了李某,李某打的借条。7月X号,李某又说矿上需要钱,向他借款5万元,借条上注明“7月15日还清”,李某是担保人。2008年7月初,他打电话让李某还钱,李某说没有钱。他找到李某的父亲,才得知李某从来没有往矿上投过钱,李某一共骗取他21万元。2、借条五张,证实李某五次共向韩某军借款21万元。3、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3月至6月,他以其父开办矿山需要修路、购买设备、资金紧张某借口,先后五次骗取韩某军现金21万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200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开办的矿山购买设备及进货,骗得洋县信用联社司机段某2万元,其中1万元还了他人借款,剩余1万元被李某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段某陈某,证实2008年的一天,李某谎称其父亲进货需要钱,向他借了2万元,打有借条,后推诿不还钱。2、借条一张,证实2008年6月6日,李某向段某红出具2万元借条一张,还款期限为一个月。3、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4、5月份的一天,他因欠钟钊的钱要还,就谎称其父进货需要4、5万元向段某红借款,段某红借给他2万元。他把其中1万还给了钟钊,剩余1万自己花了。后来段某红向他要钱,他写了一张某条,推诿不还。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一)、2008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矿山购买炸药,向洋县前湾信用社职工王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0.15元,王某×现场扣除当月利息3万元,李某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17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某,证实2008年4月7日,李某说其父亲在石泉开矿急需资金买炸药向他借款20万,扣除当月月息3万元,他就从朋友处转借了17万给李某,李某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2009年李某给他重写了借条,金额为44万元,实际李某骗走了他17万元。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8年4月一天,洋县溢水信用社的王某红向他借了20万元,月息0.15元,借款时付给他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七、八个月后,王某红将本息都还给了他。3、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4月的一天,他找到王某红谎称石泉的矿上需要钱买炸药,向王某款20万,第二天,王某红从别处借来17万元现金交给他,约定月息1角5,扣除了当月利息3万元,他给王某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2009年3月他又给王某红重新打一张44万的借条,其中本金20万,8个月的利息是24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二)、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的矿山购买挖掘机资金不足,骗取洋县信用联社职工陈某现金x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陈某,证实2008年4月一天,李某称其父亲石泉矿上购买挖掘机资金不够,向他借5万钱,他凑了4.2万元给李某。2、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4月,他找到陈某,谎称其父石泉的矿上购买挖掘机,资金不够,陈某借给他x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三)、2008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以其父开办的矿山购买矿石需资金为由,骗得洋县信用联社退休职工侯某现金7万元用于个人挥霍。侯某得知被骗后,多次向李某的家人催要,后追回现金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侯某陈某,证实李某称其父在石泉开了个矿,需要资金买矿石,向她借款10万元。她借给李7万元,月息0.05元,期限1个月。一个月后,李某未还钱,她就找到李某妻子,李某妻子还她2万元,后她又找到李某父亲,李某又还她2万元。2、借条,证实2008年5月13日李某从侯某莲处借款7万元的事实。3、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5月13日,因向他索要借款的人很多,他谎称其父亲的矿上购买矿石需要钱,以5分的月息,向侯某莲借10万元,侯某给他7万元,写有借条。后来听他妻子说归还给侯某莲一部分欠款。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四)、200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谎称其母亲住院治疗需用钱,骗得洋县信用联社职工翟某现金6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翟某陈某,证实2008年“5.12”地震后的一天,李某称其母亲住院向他借钱,约定几天后归还。他借给李某现金6000元。2、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5月地震后一天,他碰到翟某华,谎称其母住院向翟某款6000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五)、2008年5月一天,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矿上资金紧张,骗得洋县新城信用社职工吴某现金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某陈某,证实2008年5月一天,李某称其父矿上资金周转紧张,向他借钱,期限1个月。他借给了李2万元。2、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5月地震之前,他找到吴某成谎称其父亲的矿上资金紧张,需要2万元周转,吴某给他2万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六)、2008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的矿山购买挖掘机资金不够,向城固县的李×借钱,因李×无钱,李某愿意付高息让李×在社会上给其借钱,李×即从城固县靳××处以月息0.15元为其借得现金5万元,李某将此款挥霍。后靳向李某索要借款,李某交给李×现金7500元还给了靳××。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住城固县沙河营)陈某,证实2008年5月一天,李某以其父亲矿上购买挖掘机钱不够,要向他借5万元,因他无钱,他找到靳友友,李某给靳友友打一张某条借走5万元。后靳友友把李某打的条给他,靳友友找他要钱,他找到李某的父亲李某善后,才知道他被李某骗了。2、被害人靳××证言,证实2008年5月地震后一天,李某领着洋县信用联社司机李某说,李某的父亲开矿山,买了一台挖掘机钱不够,向他借钱,李某给他打了5万元借条,由李某担保,期限一个月,月息7500元,他借给了李某现金5万元。一个月后,他找李某要钱,李某交给李某7500元给他付了利息,后再也找不到李某,李某把李某的借款转到了自己名下。3、借条一张,证实2008年5月24日由李某借款、李某担保向靳友友借款5万元。4、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5月地震后的一天,他到城固找到李某谎称其父亲矿上购买挖掘机还欠卖方5万元,向李某借钱,李某没有钱,介绍一个叫靳友友的人借给他5万元,李某当担保人,月息0.15元,他给靳打了欠条。后来只给他付了一个月利息7500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七)、200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矿上急需周转资金,骗取洋县信用联社职工华某现金9.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华某陈某,证实2008年6月一天,李某称其父的矿上需要资金周转向他借钱,一个月内归还,他借给李某现金9.5万元。后他找李某索要借款,李某给他写了借条。2、借条一张,证实2008年8月10日,李某向华某军书写9.5万元借据一张。3、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6月一天,他找到华某军编造谎言说,矿上生意很好,让华某给他9万多元周转,他付给月息0.10元,华某军借给他9.5万元。后来,华某他索要借款,他给华某了张某条。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八)、2008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的矿上急需周转资金,骗取洋县新城信用社职工王某现金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某,证实2008年6月一天,李某以其父的矿上需要资金,向他借5万块钱,他借给了李某2万元。后再就找不到李某。2、借条一张,证实2008年6月3日,李某给王某书写了2万元借据一张。3、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08年6月一天,他找到王某谎称其父矿上需要周转资金,让王某借给他5万元,王某借给他2万元。另证实他的工资每月只有2000元左右,骗钱目的是为了自己挥霍,借钱时说给人家归还都是谎言,他在外面包养了一个情人叫刘某,在刘某身上他花费有50余万元,用于旅游、租某、给刘某高档服饰等,给他妻子安排工作他花费有15万元,其余的钱他自己花了,骗来的钱从未给他父亲的矿上投放,骗他人的钱他永远还不清。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她通过朋友认识了李某,李某称是洋县一个信用社的主任,并在汉中租某,添置家电、家具后,她与李某同居。李某常带她到全国各地游玩,花钱很大方,李某其父在石泉有个矿,没有钱就从矿上拿。知道李某结婚后,她就跟李某分手了。5、证人李××证言,证实他开办矿山只从马畅中学校长宋某明某借款12万元,再未向他人借过款。他把矿山承包出去了,没有购置任某机械,他的妻子身体也很好,没有住过院。6、被告人李某年籍证明,证实李某系完全刑事责任某力人。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李某诈骗作案十八起,诈骗金额86.18万元,其中归还他人借款10.5万元,其余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至今未能归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86.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致使诈骗财物无法返还,应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柳雅君

人民陪审员程云霞

人民陪审员刘某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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