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香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县X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重伤),于2010年12月2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县人民检察院以香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重伤),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23日0时许,在××县X镇××路某×网吧二楼,被告人张×与邢某甲、董某、周××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用折叠刀将邢某甲、董某、周×扎伤,造成邢某甲失血性休克,左侧气胸,左肺破裂;董某腰大肌断裂,竖脊肌断裂;周×左侧季肋区锐器伤。经法医鉴定,邢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为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邢某甲、董某、周某陈述,证人张×、刘某丙、唐某、刘某丙、李××、路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邢某乙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邢某乙××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文书及伤情照片,被害人董某的××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文书及伤情照片,被害人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文书及伤情照片,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进行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请本院结合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依法酌处,未提出具体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是三被害人先打的他,并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23日0时许,在××县X镇××路某×网吧二楼,被告人张×与被害人邢某甲、董某、周×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用折叠刀将被害人邢某甲、董某、周×扎伤,被害人邢某乙伤情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侧气胸,左肺破裂,其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被害人董某的伤情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腰背部锐器伤,腰大肌断裂,竖脊肌断裂,肌间动静脉断裂,椎旁动脉断裂,其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被害人周某伤情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季肋区锐器伤,其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邢某乙陈述证实了2010年12月22日的晚上,张×给他打电话说其总被以前的男朋友骚扰,并告诉他其前男友在××县××网吧。他就给周×打电话,让周×来接他,周×接他时一共来了五个人,有周×、董某、刘某丙、刘某丙、唐某,后他们就一起去××网吧找张某前男友,他与周×先上去找到了张某前男友,周×与那名男子吵了起来,这时董某也上来了就先打了那名男子一拳,他也上去给了那名男子一拳,后那名男子从上衣右侧兜口掏出一把刀扎了他们一人一刀的事实;

(2)被害人董某、周某陈述证实了2010年12月23日零点30分左右,他们与邢某甲到××县X镇×××十字路某一个网吧找人,他们到那个网吧后周×与邢某甲先去找到那名男子,周×与邢某甲拽那名男子时董某也过来打了那名男子,他们与那名男子发生争执,后那名男子用刀将他们与邢某甲扎伤的事实;

(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了张×是她前男友,2010年12月2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张×在网上找到她说要见她,这时邢某甲给她打电话,她就告诉邢某甲张×总是骚扰她,并告诉邢某甲张×在××网吧的事实;

(4)证人刘某丙、唐某、刘某丁证言证实了2010年12月23日凌晨0时左右,他们与邢某甲、周×、董某去××网吧找人,邢某甲与周×先上的网吧二楼,后董某也上去了,过了一会儿邢某甲下来说自己被扎了,他们上去后看到一名男子手里拿着刀,周×与董某握着那名男子的手双方僵持着。邢某甲、周×、董某均被那名男子扎伤的事实;

(5)证人路某、李××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12月23日凌晨0时左右,他们正在××网吧上网,有三名男子与在网吧内上网的一名男子撕打起来,后警察就来了的事实;

(6)被害人董某、邢某乙辨认笔录证实了扎伤二人的是被告人张某事实;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及作案工具情况,作案工具已被××县公安局扣押的事实;

(8)被害人邢某乙××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文书及伤情照片证实了被害人邢某甲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侧胸壁锐器伤,左侧气胸,左侧胸腔积液,左肺破裂,左侧肋骨骨折,其伤情经××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为重伤的事实;

(9)被害人董某的××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文书及伤情照片证实了被害人董某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腰背部锐器伤,腰大肌断裂,竖脊肌断裂,肌间动静脉断裂,椎旁动脉断裂。其伤情经××市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偏重)的事实;

(10)被害人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文书及伤情照片证实了被害人周×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季肋区锐器伤,其伤情经××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审核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某,具有合法性、真某、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又查,被告人张×出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合法有效,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愿认罪,且在本案的起因及发展过程中三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对被告人张×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提出的三被害人先打的他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采纳,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侯东祥

审判员张某莉

代理审判员刘某丙艳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桂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