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又名李X,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XX年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他医疗费8904.17元,本案诉讼费45元,共计8949.17元,(崔会斌赔偿李某甲的部分已执行完毕)。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李某乙赔偿申请人李某甲医疗费用7000元,其余1949.17元李某甲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款项申请人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