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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略)xxx。住所地:西安市X路xx号某某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渭南市X路。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渭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债务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被列入该通知2007年比照破产案件名单,要求比照破产案件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于2007年10月12日,依(2006)渭中法执字第X号裁定,对该案退出执行程序。后申请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反复协商、沟通,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双方于2011年6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实际受偿人民币126万元后,对于剩余款项表示放弃。申请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实际受偿126万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渭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李永峰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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