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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抚养婚生子。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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