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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杨××申请执行秦都区X村民小组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杨××,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大泉村X组。

负责人赵某,系该组村民代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各x元,共计x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4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勇锋

审判员刘江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胥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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