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武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邵某甲(系邵某乙的姐姐)。
被申请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邵某甲、邵某乙要求宣告杨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申请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武隆县人,身份证号码:(略),住重庆市X村蓼垭农业社,系申请人邵某甲、邵某乙的母亲。2000年杨某与二原告的父亲邵某书离婚,2002年1月邵某书病世。当年,杨某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未与申请人联系。经申请人多方询找无果。2011年1月24日,申请人邵某甲、邵某乙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杨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2月15日在《光明日报》发出寻找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于2002年外出后就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证实至今仍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某失踪。
本案公告费200元,由申请人邵某甲、邵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霞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常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