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姜××,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其它身份同上。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大泉村X组。
负责人张某,系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各x元,共计x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4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某锋
审判员刘某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胥保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