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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携带手电筒来到上林县X镇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发现停放于该公司车棚内的一辆货车车厢内有货物,遂进入车厢将放置于纸箱内的5个纸盒包装的电磁阀盗走后藏匿于自家橱柜下方。经鉴定:被盗的电磁阀价值人民币116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将所盗取的电磁阀退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熊某、蓝某、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上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如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退出全部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1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某臣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韦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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