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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三和园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水伏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水三和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水伏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X乡。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三和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伏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三和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水伏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法定代表人苗某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水三和园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天水伏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国会俱乐部从2006年起,与我公司建立购销业务关系,口头约定由我公司供给该俱乐部“莫高”葡萄酒,以先供酒后结帐的滚动结帐法。起初该俱乐部能依约付清货款,自2008年5月以来被告开始拖欠货款不付,截止2010年5月2日共计欠我公司货款x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付。2011年4月我公司再次派员催要欠款时发现其国会俱乐部已停业。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俱乐部上级主管单位被告给付欠款x元及从2008年5月起至付清时止期间了的欠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天水伏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天水伏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国会俱乐部,从2006年起与原告天水三和园商贸有限公司建立购销业务关系,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供给该俱乐部“莫高”葡萄酒,以滚动方式结算付款。自2008年5月以来被告开始拖欠货款不付,截止2010年5月2日该俱乐部累计拖欠原告货款x元。2011年4月当原告再次派员催要欠款时发现被告天水伏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国会俱乐部已停业。原告便起诉来法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位于本区金宇花苑负一层的国会俱乐部,属被告天水伏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并经当庭认证,本院依法确的《收货单》、《入库单》共53份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国会俱乐部属被告天水伏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的分支机构。该俱乐部与原告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国会俱乐部不依约支付货款应由其企业法人的被告天水伏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其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水伏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水三和园商贸有限公司货款x元及欠款利息(从2010年5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国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何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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