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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与米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绥德县X村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略)。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米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依照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榆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米某宅基北侧一院的水路不得向东北排出,自行堵塞。米某虽然将原出水口堵塞了,但在该墙另外处重新打开一排水口并安装了管道。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向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3日内自动履行。2011年9月26日本院派员现场执行了本案,对该东北墙处的新、旧出水口里外全部堵塞。案件受理费100元,刘某自愿放弃。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榆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刘某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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