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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申请执行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薛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系(略)人,现住(略)。被执行人乔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略)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薛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乔某偿还薛某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0‰计算,利息从2009年农历12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乔某自动将全部案款5925元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斌

审判员白江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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