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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汉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汉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XX,系汉中XX公司经理。

本院2011年2月15日受理王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汉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歇业,张XX外出务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郭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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