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汉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XX,系汉中XX公司经理。
本院2011年2月15日受理王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汉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歇业,张XX外出务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