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
被执行人鲁XX。
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受理薛某依据(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鲁XX、徐某、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30元(其中鲁XX赔偿9634.31元,徐某、徐某赔偿x.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徐某自愿履行x元,依法扣划徐某银行存款x元。徐某、徐某应赔偿款项已执行完毕。鲁XX因外出打工,家里无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本院即于2010年9月4日作出裁定“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之二项所确定给徐某、徐某连带赔偿给付内容执行终结,确定给鲁XX之赔偿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10月25日,本院从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于2011年10月26日前赴被执行人鲁XX家中做工作,要求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即依法发出搜查令,从被执行人鲁XX家中搜查出现金x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赔偿之给付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