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哲,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1)唐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邱某的代理人朱哲、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选和被上诉人邱某的代理人朱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1)唐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