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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又名张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某,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某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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