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白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郑州市鸿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李某某、郑州市鸿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白某某经慎重考虑,自愿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白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白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