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白某某因与宋某某、李某某、郑州市鸿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白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郑州市鸿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李某某、郑州市鸿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白某某经慎重考虑,自愿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白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白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