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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鹿某某与上诉人吴某某、王某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鹿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鹿某某和上诉人吴某某、王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于2010年7月3日前给付鹿某某工程款x.5元。

二、双方一致同意吴某某不再承担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减半收取130元,合计390元由上诉人鹿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吴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岳涛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孙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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