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鹿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鹿某某和上诉人吴某某、王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于2010年7月3日前给付鹿某某工程款x.5元。
二、双方一致同意吴某某不再承担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减半收取130元,合计390元由上诉人鹿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吴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岳涛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