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反诉人)北京思德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X,实际经营地北京市X村X街X号友谊宾馆苏园写字楼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铁征,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人)北京学友园中少报刊发行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略)。
原告北京思德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思德文化中心)(被反诉人)与被告北京学友园中少报刊发行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学友园公司)(反诉人)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康晨黎担任某判长,人民陪审员刘亚丽、李生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反诉人)思德文化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铁征,被告(反诉人)学友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思德文化中心起诉称:2010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第二届全国中小学公开课电视展示活动”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合同签订日期至2010年8月活动结束。被告享有活动的冠名权,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总共支付人民币30万元,作为活动的冠名费。第一次被告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10万元款项汇给原告,第二次被告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20万元款项汇给原告。但被告未支付第二次的20万元款项。协议还约定了被告若逾期支付价款每日0.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冠名费20万元整,并支付滞纳金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学友园公司答辩称: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定支付了首批合作费用10万元,但原告未按照某定邀请主办方组织承办该活动,也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同时,被告陆续发现,自2009年9月原告就多次承办过所谓“第二届全国中小学公开课电视展示活动”,并与其他单位共同承办内容完全相同的类似活动,授权泛滥以此取得冠名费、报名费等不当利益。被告学友园公司的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思德文化中心赔偿反诉人学友园公司经济损失x元;2、判令被反诉人思德文化中心承担本案公证费20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中国教育电视台与思德文化中心签订“第二届全国中小学公开课电视展示活动”合作协议,双方分别作为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就活动的组织、宣某、节目播出以及颁奖事宜进行共同协商约定。
2010年2月28日,中国教育电视台出具证明函:兹证明北京思德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为第二届全国中小学公开课电视展示活动的承办单位,负责该活动的整体运营。在举办过程中,承办单位所需要的项目经费可通过冠名招商、与他方合作等方式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思德文化中心与被告学友园公司于2010年2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名称为第二届全国中小学公开课电视展示活动,约定双方就“第二届全国中小学公开课电视展示活动”开展合作。
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双方的权利、责任某义务,甲方(原告)为:1、作为活动的承办方,负责活动在全国中小学校的报名组织,负责活动的沟通咨询工作;2、甲方负责活动的作品收集、评审和选送工作;3、甲方负责专家评委和嘉宾的邀请,负责颁奖晚会的组织和场地的安排,保障颁奖晚会在中国教育电视台1套的播出;4、甲方邀请中国教育电视台和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作为活动的主办方,负责在中国教育电视台首页链接本次活动的相关通知及细则;5、甲方负责邀请人民网为本活动开辟官网,网址为edu.x.com.cn/x;甲方通过自身媒体及合作渠道为本活动进行推广;6、甲方负责安排关于活动在地方开展的新闻在中国教育电视台1套播出,安排基层校长和老师到人民网演播厅接受采访;7、甲方负责协调落实活动获奖作品在人民网教育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的空中课堂卫星频道及“学习超市‘教育新媒体平台的展播工作;8、甲方保障获奖老师由主办单位颁发证书;乙方(被告)为:1、活动期间,乙方作为本活动的协办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的品牌宣某活动和校园渠道发行工作进行全国市场的推广;2、乙方享有本届活动的冠名权,自合同签署日起,以乙方确定的活动冠名名称的名义在活动官网、颁奖晚会以及其他宣某资料上进行推广,有关宣某内容须提前通知乙方,并经乙方邮件认可后方可实施。但本合同签署前已下发的文件及宣某资料除外;3、乙方可推选一位领导作为活动组委会的副秘书长,活动主办方领导将亲自颁发给乙方荣誉奖牌;4、活动颁奖晚会上,晚会的背景板和礼品袋将在明显位置体现“天天爱学习”杯,礼品袋里放置乙方宣某单张和音像光盘,晚会场内外给予乙方两个易拉宝广告位,主持人在活动的颁奖晚会上对乙方进行公开鸣谢,同时邀请乙方一位领导作为颁奖嘉宾;5、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活动通知及细则,自行印制活动的宣某材料下发通知给学校及相关教育单位,乙方所有对外的宣某资料均须报给甲方进行审核并备案;6、活动期间,乙方在自身网站首页上链接本次活动的相关通知及细则,并通过自身媒体资源进行活动的深入宣某;7、乙方协助甲方进行活动新闻的收集及人民网专题采访对象的邀约;8、乙方推荐的教师可以直接晋级入围获奖候选名单,获得单项奖的荣誉奖项;9、乙方邀请相关机构作为协办单位参与活动;10、若此项活动今后继续举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合作权。
合同第四条约定了费用结算,乙方(被告)分两次向甲方(原告)总共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作为活动的冠名费用。第一次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后2010年2月28日前将拾万元整款项汇给甲方,第二次乙方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贰拾万元整款项汇给甲方。合同第五条约定了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乙方应当按照某定支付协议中规定的价款,若逾期付款按照某支付价款每日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2010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合作补充协议书,其中第4条约定:活动中乙方按照300元/人的报名费开具2000人数以内(包含第2000人)的活动报名费发票,其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2000人数以外的部分,仍有乙方开具发票,其税费5.5%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中一半,第5条约定:活动的颁奖晚会只允许唯一冠名,照某到乙方的宣某需要,允许乙方在中学、小学进行不同形式的宣某,但相关宣某形式乙方必须先给甲方报备方执行。
合同签订后,学友园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向思德文化中心支付第一笔冠名费10万元。
2010年7月29日,学友园公司向思德文化中心发函,表示自2010年3月份正式执行该项目至今,学友园公司共收到75份作品,其中教案作品18份,公开课视频作品67份,报名费共计x元,并表示由于思德文化中心存在诸多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首次支付的10万元冠名费。
2010年8月9日,思德文化中心回函表示,不同意学友园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并要求学友园公司按照某议履行后续20万元冠名费。
2010年8月,思德文化中心在“第二届全国中小学公开课电视展示活动”的组织和颁奖晚会上,按照某同约定冠名为“天天爱学习”杯,并在晚会的协办单位中列明了“学友园教育传媒集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合作补充协议书、活动宣某材料和部分报名表、传真函及回函、照某、录像光盘、中国教育电视台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出具的函件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思德文化中心与学友园公司之间形成的合作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学友园公司按照某同赋予的权利组织了活动的部分参赛人员报名并收取了费用,思德文化中心依约在颁奖晚会冠名“天天爱学习杯”,则学友园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某同约定期限向思德文化中心支付冠名费。因此,本院对于思德文化中心要求学友园公司支付冠名费2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学友园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冠名费,当属违约,应当依合同约定“按照某支付价款每日0.5%”向思德文化中心支付滞纳金,在庭审中,学友园公司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本院将依法予以酌减。
学友园公司以其组织报名人员少、未到达预期的报名人数,未能收取相应的报名费为由,认为合同目的没有实现,要求思德文化中心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的目的并非实现学友园公司的单方收益,而是合作实施第二届全国中小学公开课电视展示活动。因此,本院对于学友园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人)北京学友园中少报刊发行有限责任某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反诉人)北京思德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冠名费二十万元;
二、被告(反诉人)北京学友园中少报刊发行有限责任某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反诉人)北京思德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滞纳金(自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二十万元为本金,按照某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人)北京学友园中少报刊发行有限责任某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人)北京学友园中少报刊发行有限责任某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被告北京学友园中少报刊发行有限责任某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四十六元,由反诉人北京学友园中少报刊发行有限责任某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某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康晨黎
人民陪审员刘亚丽
人民陪审员李生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