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某诉秦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起诉来院,同日,本院做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原、被告在未举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子女,长女秦某琪(X年X月X日出生),长子秦某雨(X年X月X日出生)。由于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期间被告不尽作为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做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子女并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否成立。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户口本复印件4份,证明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子女。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时,由于被告未参加诉讼,未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的第1、2份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于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子女,长女秦某琪(X年X月X日出生),长子秦某雨(X年X月X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应按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原、被告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秦某某负担抚养费,抚养费为3851.6×40%×(9+11)=x.8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生育的子女秦某琪、秦某雨由原告朱某某抚养,抚养费x.8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秦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薛玉

审判员黄某涛

审判员李勇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玉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