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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因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楼执字第193号罚款决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岳阳市X路桥梁基建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岳阳市X路桥梁基建总公司因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楼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岳阳市X路桥梁基建总公司认为该罚款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的(2011)楼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

本案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岳阳市X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以与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为由,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岳阳市X路桥梁基建总公司请求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X路桥梁基建总公司对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楼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的复议程序。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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