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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李某诉(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沣电站、(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李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志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沣电站(原名(略)增城电站),住所地(略)X村。

诉讼代表人邓某,该电站负责人。

被申请人(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李某诉被申请人(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沣电站(原名(略)增城电站)、(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李某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沣电站(原名(略)增城电站)、(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36万元合法收入及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冻结(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略)支行账号为6789××××××8930内的银行存款8729元与(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9011××××××7012。现被申请人(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公司财产的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略)支行账号6789××××××8930内的银行存款872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011××××××7012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审判员曹文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熠

附:本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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