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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又名李X,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略)。

委托代理人何永红,洋县黄家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永红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9年10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xx。2003年12月初,被告独自外出到上海打工,期间尚有通信联络,但2006年正月被告却与家中中断联系,并从此失去音信。现被告下落不明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某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李xx。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9年12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李x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2003年12月被告外出打工,期间与原告及家人尚有电话通信联络,至2006年元月与原告中断联系。后原告曾多次到被告打工地上海寻找,但没有任何音信。2011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于60日内到庭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某。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寨沟村委会证明,对李xx、李xx、王xx、高xx调查笔录,王xx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本应和睦相处,但被告在打工期间从2006年失去音讯,至今长达五年下落不明,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雄由原告李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麟趾

人民陪审员王某侠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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